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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欧盟发布REACH附录17修订草案,拟限制PFOA的使用。根据修订草案,PFOA及其盐类含量超过25ppb,或PFOA-相关物质(可降解或转换为PFOA的物质)单个物质或总物质含量超过1000ppb的物质、混合物或物品将禁止生产后投入市场。详细条款见下表:
68. 全氟辛酸 (PFOA) CAS号:335-67-1 EC号:206-397-9 及其盐类
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,化学式为C7F15,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,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(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)
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,化学式为C8F17,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(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)
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: C8F17-X,X=F,Cl,Br C8F17-C(=O)O-X’或者C8F17-CF2-X’(X’=任意基团,包括盐类) |
1.自[该法规生效后3年]起,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。
2.自[该法规生效后3年]起,当PFOA及其盐类的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,PFOA-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,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: (a)另一种物质,作为组分; (b)混合物; (c)物品和物品的一部分
3.第1段和第2段应该适用于: (a)该法规生效5年后,针对: (i)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; (ii)乳胶印刷油墨。 (b)该法规生效6年后,针对: (i)用户保护工人的,必须满足持久防水(DWR)性能标准的纺织品; (ii)用于医用纺织品、水处理过滤、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; (iii)血浆纳米涂料。 (c)该法规生效15年后,针对93/42/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。
4.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: (a)(EC)No 850/2004法规附件I 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; (b)生产某种物质,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的环节,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; (c)符合该法规Article18(4)点(a)到(份)的被用作运输的独立的中间体; (d)一个物质,被用作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: (i)生产93/42/EEC指令范围诶的植入性医疗器械; (ii)用于胶片、纸张或印刷板的摄影涂层; (iii)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; (e)[该法规生效后3年]前投放市场的压缩灭火泡沫混合物,被用于生产其他没货泡沫混合物。
5.当用于培训用途,对环境的排放量已是最低,收集的污水可安全处置,则2(b)段不适用于以下灭火泡沫混合物: (a)[该法规生效后3年]前投放市场; (b)根据4(e)生产的。
6. 2(c)段不适用于: (a)[该法规生效后3年]前投放市场的物品; (b)根据4(d)段点(i)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; (c)涂有4(d)段点(ii)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; (d)4(d)段点(iii)所述半导体化合物 |
PFOA,PFOA盐类及PFOA相关物质可赋予产品很多特殊性质,如高摩擦阻力、抗热、抗化学试剂及低表面能等,其广泛应用于含氟聚合物、含氟弹性体的生产中,及消防泡沫、纺织品和纸制品的表面活性剂,以提供防水、防油、防污功能。而PFOA对环境和人体具有一定危害性,属于PBT(持久性、生物累积性、毒性物质)类物质,且已被加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中。
该修订草案将于2017年上半年采纳,届时将影响纺织品、食品包装涂层、纸制品等诸多行业,STQ提醒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该法规后续动态,及时采取应对措施。